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学校博士研究生招生选拔制度改革,完善学校高层次人才选拔方式,优化博士生生源结构,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2014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教学[2014]4号)、《河南理工大学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招生选拔办法》等文件规定和学校第二次党代会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硕博连读”招生方式是学校公开招录博士研究生的重要组成方式,是指从完成部分或全部课程学习,成绩优异、对学术研究有浓厚兴趣、具有较强创新精神和科研能力的学校在学全日制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中,择优遴选攻读博士研究生。申请者只能在本校攻读博士学位,且就读于测绘科学与技术专业。 第二章 申请人基本条件 第三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心健康。 第四条 申请者应修完规定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且已修课程平均成绩优异,截至申请时间申请者获得的课程成绩平均分要求达到85分及以上。通过国家英语六级考试,在攻读硕士研究生期间参与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同等条件下,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有公开发表的学术成果或课程成绩平均分高者优先。 第五条 具有较强创新精神和科研能力,在硕士学习期间综合素质表现突出,具有培养潜质,硕士生导师同意推荐,博士生导师同意接收。 第六条 联合培养、定向就业硕士研究生申报须经原单位同意。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硕博连读其招录工作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 第八条测绘科学与技术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可开展硕博连读招生工作,招生指标占用当年度的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名额,由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硕博连读生源指标。 第九条 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切实做到申请和考核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学院成立由5名及以上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或教授为成员的博士研究生硕博连读招生考核组(以下简称“考核组”),同时成立考核监督小组,考核组和监督组在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制定并组织实施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招录工作具体方案。 第十条 全面考察,客观评价,突出重点。重点审查申请人思想政治品质、专业素养、科研能力、创新精神等。 第十一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学制为5年,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7年,连读模式包括两种:一是从以优秀本科毕业生推荐免试方式攻读研究生的在学一年级硕士中择优遴选攻读博士研究生;二是从在学二年级硕士研究生中择优遴选攻读博士研究生。 第十二条 硕博连读申请及接收工作一般在每年3-4月份进行。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1.申请人认真填写《河南理工大学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同时由申请人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和两位相关专业具有正高职称专家(报考导师不应作为推荐专家)推荐。 2.学院对申请人基本条件进行初审, 并由考核组对初审通过者进行复试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的外语水平、科研潜质(创新能力、科研能力、论文研究工作前景等)、专业知识及综合素质(思想政治、学习态度、学术道德、遵纪守法、心理健康等)等,考核时间一般不低于40分钟。考核要有现场记录、录音,考核结果及各项评分须由考核小组成员签字确认。其中综合素质成绩中有不满60分者,不予录取。 3.学院根据考核成绩确定硕博连读研究生拟录取名单,并将拟录取者所有报考材料(证书及科研材料原件除外)及拟录取名单汇总表(包括姓名、拟录取专业、导师、考核成绩等信息)报送研究生院。 4.研究生院对各学院提交的拟录取名单和相关材料进行汇总、复核,并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对审定后的拟录取名单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未经公示的学生不得录取。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申请硕博连读的研究生,在已修课程中不允许出现不及格现象;获得硕博连读资格的研究生,在未办理博士研究生入学手续之前,若有课程考试不及格,由学院招生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报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是否取消攻读博士学位的资格。 第十四条获得硕博连读资格的硕士研究生,在未办理博士研究生入学手续之前,若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将取消其攻读博士学位的资格。 第十五条获得硕博连读资格的研究生不再进行硕士论文撰写与答辩,直接进入博士学习阶段,不再颁发硕士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六条硕博连读的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结果为不宜继续培养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报请省级研究生学籍管理部门核准后,可转为相应年级硕士研究生。转为硕士研究生培养后,需重新进行硕士学位论文开题,在完成硕士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后,按硕士研究生毕业。符合硕士学位申请条件者,可申请硕士学位,并按硕士学位申请流程办理。 第十七条硕博连读研究生具体学习年限以博士生与导师制订的培养计划为准,最长学习期限以学校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凡在资格审查和考核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一经查出,取消硕博连读资格,由此造成的结果由本人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测绘学院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