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理工大学学生突发事件处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河南理工大学学生突发事件处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确保迅速、有效地处理学生突发事件,将学生突发事件对学生、学校、社会造成的影响和损失降至最低,最大限度地保障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校园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河南省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学校全日制研究生、本专科生及各类培训班性质学生和留学生等。 第二章 处理范围 第三条 政治事件。主要包括学生因各种原因引发的罢课、罢考、罢餐及未经学校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等和邪教、宗教非法渗透或敌对势力破坏等。 第四条 治安事件。主要包括打架斗殴、偷窃、赌博、酗酒滋事、绑架劫持人质、被骗、失踪等。 第五条 伤害事件。主要包括火灾、水灾、危险品失控、爆炸、食物中毒、电击、溺水、交通事故、体育运动损伤、非正常死亡等。 第六条 心理问题。主要包括精神异常、离校出走、自残、自虐、自杀等。 第七条 身体疾病。主要包括急性疾病发作、传染病疫情等。 第八条 其他突发事件。 第三章 处理原则 第九条 按照“预防为主”的原则,在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各学院及相关单位应经常性地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安全防范教育和各类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学院领导、辅导员、班主任及相关单位人员要经常深入到学生、班级中去,了解、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引发事端的各种矛盾和问题,避免因工作疏忽或失误诱发突发事件。 第十条 按照“教育为主”的原则,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学院及相关单位首先要正确判断事件性质,并采取相应的方式妥善处理。对一时难以分清性质的,不要急于定性,防止因定性不准、处置不当进一步激化矛盾。对学生参加人数较多的突发事件,要坚持“教育为主,争取多数”的原则,严密控制少数策划、组织者。 第十一条 按照“及时有效处置”原则处理以下学生突发事件: 1.针对学生突发事件,从一开始发现事故苗头起就应及时启动学校学生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相关单位或人员要认真核实有关信息,及时报告,果断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态发展,并妥善处理和平息突发事件。 2.对学生突发事件,要坚持“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可解不可结”的原则,尽力疏导、疏散。一旦事态扩大,校园内出现打、砸、抢、烧行为或走出校园上街违法集会、游行、示威时,应配合当地公安机关迅速予以制止,直至事件平息。 3.学生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按照《河南理工大学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校党办〔2010〕18号)有关规定执行。 4.学生突发事件处理24小时值班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学生科,值班电话为0391-3987093。 5.现场处理。发生学生突发事件时,接到学生突发事件报告的学院及相关单位有关人员要在第一时间到达事发现场。第一时间到达事发现场的工作人员要根据突发事件实际情况,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科学处置,并在第一时间向学校汇报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按照“行动统一”原则,学生突发事件现场应由当时在场教职工中职务或职称最高者负责统一指挥,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干部同时在场时,由主管职能部门领导负责统一指挥。在处理学生突发事件时,各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要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听从指挥、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妥善处置已发生的突发事件。 第十三条 按照“依法办事”原则,相关单位或人员在处置突发事件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并注意讲究政策和策略,防止由于处置失当激化矛盾。对在事件中犯有严重错误人员,学校依据校规校纪严肃处理。对个别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学校要配合司法机关进行调查。 第四章 责任分工 第十四条 研究生突发事件由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牵头处置;统招本、专科生突发事件由学生工作部(处)牵头处置;留学生突发事件由国际处牵头处置;紧缺人才学生突发事件由应用技术学院牵头处置;万方科技学院学生突发事件由万方科技学院负责牵头处置;成人教育学院学生突发事件由成人教育学院负责牵头处置。 第十五条 只涉及到一个学院的学生突发事件,原则上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处置。学生发生突发事件后,当事学生班主任和辅导员必须在第一时间到达事发现场,学院领导在接到班主任或辅导员报告后,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及时到场处理。根据学院报告突发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突发事件牵头单位相关人员应及时到场指导处理。 第十六条 涉及到2个及2个以上学院的学生突发事件,由突发事件处理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处理,学生所在学院、保卫处及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若发生学生突发事件,宣传部应积极做好媒体采访相关工作,确保正确舆论导向。 第十八条 若发生重大学生突发事件,由保卫处负责控制事发现场,防止事态扩大,并做好与公安机关的联系、协调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事件处理工作。 第五章 处置程序 第十九条 涉及一个学院学生的突发事件处置程序: 1.事件发现人应立即报告学生所在学院,学生所在学院接到事件报告后,学生当事人的班主任、辅导员应在第一时间赶到事件现场,并及时向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报告相关情况。学院主要负责人在接到事件报告后,要根据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及时到达事件现场,设法稳定局势,防止事态恶化,并保护好现场。若有人员受伤,应立即组织人员将伤员送至校医院或拨打120急救电话求救,并在医生到达之前采取科学、必要的施救措施。 2.学院负责人到达事件现场后,视突发事件具体情况,按照学校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有关规定向有关单位报告。 3.到达事件现场的相关工作人员要积极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及时了解事实真相,弄清突发事件的原因和经过等信息。 4.发生学生突发事件时,学院要根据事件的实际情况及时将学生情况通报给学生家长,并做好与事发学生家长的沟通、联系工作。 第二十条 治安事件、聚众斗殴事件处置程序: 1.学生中突发治安案件、聚众斗殴事件时,事件发现人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学校保卫处,由保卫处及时向学生所在学院和学生突发事件处理牵头单位通报。 2.保卫处工作人员(值班人员)应在第一时间赶到事发现场,设法稳定局势,防止事态恶化,保护好现场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科学抢救伤员。 3.学生突发事件处理牵头单位负责人在接到事件报告后应第一时间赶到事发现场,并根据学校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单位和校领导报告。 4.若发生治安案件和严重的聚众斗殴事件,保卫处负责人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5.若发生造成学生伤亡的事件,伤亡学生所在学院应按照学校要求及时将学生伤亡情况通知学生家长,并做好事发学生家长的接待和安抚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生自残、自虐、自杀事件处置程序: 1.若发生学生自残、自虐、自杀事件,事件发现人要立即进行科学施救,并及时将情况报告给相关单位,相关单位负责人要按照学校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向有关单位和校领导报告。 2.学生突发事件处理牵头单位负责人、保卫处负责人、学院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赶到事发现场,组织人员及时将伤员送至校医院或拨打120急救电话求救,并在医生到达之前采取科学、必要的施救措施。 3.学院要及时将事件有关情况通知事发学生家长,并做好学生家长来校的接待和安抚工作; 4.学校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妥善做好事件善后处理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生离校出走或失踪事件处置程序: 1.学生擅自离校出走或失踪后,学生擅自离校出走或失踪发现人要在第一时间将相关情况报告给事发学生所在学院的班主任、辅导员,班主任、辅导员在接到事件报告后,应及时向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报告,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负责向学院主要领导报告,学院主要领导要按照学校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向有关单位报告。 2.事发学生所在学院班主任、辅导员要及时调查了解事件有关情况,对去向不明的学生应立即组织查找,及时查明学生去向。 3.若无法查明学生去向,学院应在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给学生突发事件处理牵头单位,并及时通知事发学生家长。 4.保卫处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和实际情况,积极配合学院做好相关工作,必要时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二十三条 重大失窃、被骗事件处置程序: 1.学生发生重大失窃、被骗事件后,当事人或事件发现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学校保卫处报案,并将相关情况向班主任、辅导员报告。 2.保卫处接到报案后,应在第一时间到达事发现场,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并及时向相关单位通报情况。 3.学生所在学院班主任、辅导员在接到事件报告后,应及时向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报告,学院和学生突发事件处理牵头单位应积极协助保卫处工作人员开展调查工作。 4.保卫处和其他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第二十四条 交通意外事故处置程序: 1.若学生发生交通意外事故,事发学生所在学院班主任、辅导员在接到事件报告后,要在第一时间向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报告,然后由学院负责人按照学校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有关规定向相关单位报告,并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通报情况; 2.事发学生所在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院领导和事发学生的班主任、辅导员要在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赶到事发现场,并积极配合医院和交警等部门做好学生的救治和事故处理工作。 3.学院和学生突发事件处理牵头单位要积极做好事发学生家长的接待和安抚工作。 第二十五条 处理其他种类的学生突发事件,各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事件性质、特点、规模、势态、危害等,按照《河南理工大学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校字〔2006〕37号)的要求和精神,及时采取相应有效的措施,进行科学、有序处理。 第六章 善后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突发事件发生后,学校将在一定范围对学生所在学院、事情经过等进行通报。 第二十七条 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及其产生的相关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突发事件处理后,相关单位要及时处理遗留问题,尽快恢复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 第二十九条 处理突发事件后,各学院和相关单位要认真总结、反省、整改,不断完善安全防范措施,积极开展安全教育工作。 第三十条 突发事件善后处理工作要坚持四个不放过,即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学校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主管教学、安全保卫的副校长为副组长,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处)、党办、校办、组织部、宣传部、纪委、人事处、财务处、保卫处、后勤处、后勤集团和学校法律顾问为成员的学生突发事件责任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认定,由学生突发事件责任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12号令)》和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第三十二条 本责任追究主要适应于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处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学院应及时上报并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做好事故调查有关工作。若违反此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将给予责任人及学院全校通报批评,责任人及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取消当年各类评先评优资格。 第三十四条 学院学生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不到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学校将给予学院全校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学校给予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全校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各类评先评优资格。 第三十五条 因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岗位职责或玩忽职守等造成学生突发事件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1.突发事件涉及范围较小,影响较小的,给予责任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口头批评。 2.发生突发事件且事件影响范围及危害较大,给予责任单位领导班子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全校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在年终目标考核中按照相关规定扣分。 3.出现学生伤亡,给学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给予责任单位领导班子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降职、撤职或开除公职处分,分别扣除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相关负责人全年校内岗位津贴的50%和20%,并由学院承担相关经济补偿的90%,同时年终目标考核按照相关规定扣分。 第三十六条 除学院以外的校属各单位因履行工作职责不到位、工作不力等,造成学生突发事件,给学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参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追究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因工作不力、处置不当,造成事态扩大、引发不良后果的,学校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学校相关规定,对突发事件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