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理工大学 学生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河南理工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修订)》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理工大学 2014年9月17日 河南理工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修 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主动适应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坚持依法治校与以德治校相结合,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坚持严格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把思想政治教育融于学生管理之中,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全面加强学校内涵建设,积极推进学校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努力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全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大力弘扬“好学力行”校风和“勤勉求是”学风,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个人身份证、录取通知书和高考准考证,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通过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或经学校审核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给予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试(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试(核)和成绩评定方式,按照《河南理工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执行。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生理缺陷或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有身体疾病学生的体育课程成绩,按照《河南理工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修业期间所修课程以及学籍异动要求,按照《河南理工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或者跨校修读课程,按照《河南理工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场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批,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环节和内容,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如因身体原因或者确有特殊情况需转专业的,按照《河南理工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毕业年级的; (二)未在原录取学校取得学籍的; (三)跨录取批次和艺术专业本科B段转为艺术专业本科A段的; (四)跨学历层次的; (五)跨科类的; (六)通过普通“专升本”考试升入本科、对口招生升入专科或本科,录取时被确定为保送生、国防生、扶贫专项生、定向、委托培养、三二分段制或五年一贯制的; (七)预科生转入不具备预科生招生资格高校的; (八)应予退学的;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省内高校之间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河南省教育厅,待河南省教育厅批准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为六年。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在校期间最多可休学两次,每次休学期限原则为一年(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须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在此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在此期间发生事故,学校不负责任。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学生办理休学手续后,需将其当学期选定的课程注销(已参加过考核的课程除外)。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凭有关证明向所属学院申请复学,经教学院长审查,教务处处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必须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复查,证明已恢复健康者,方可复学。(二)学生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三)学生办理完复学手续后,需重新进行选课。若选课时间已结束,学生本人需写出书面的选课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后,方可办理选课手续。 第五节 退 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劝其退学: (一)在一学期中所修必修课程(含实验、实践类)经考试(核)不及格累计达到16学分及以上者;新生第一学期所修必修课程(含实验、实践类)经考试(核)不及格累计达到18学分及以上者。 (二)入学以来必修课程(含实验、实践类)经考试(核)不及格累计达到30学分及以上者。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给予退学: (一)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或休学达两年,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二)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者; (三)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者; (四)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五)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或一学期无故缺课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报到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河南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一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河南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实施办法(2011年7月修订)》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按照《河南理工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执行。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四条 符合河南理工大学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照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河南省教育厅,并按国家要求进行学历即时注册和学位年报(新加)。 第三十八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学生,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河南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者,由本人申请,经核实后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等效。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法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营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雅、安全、有序、和谐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学生团体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早操早读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环节和内容,学校实行学生早操早读制度。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七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八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九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条 学校负责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文明学生”、“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和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三条 学校按照《河南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实施细则(修订)》,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依据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五十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指使他人替考、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六条 学校坚持程序合法、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的原则,处理违纪学生。 第五十七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向学校作出陈述和申辩,否则,视为无异议。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须经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或公告。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须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一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申诉。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三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四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五条 从学生处分决定书送交或公告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七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负责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学生违反本规定,按照《河南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实施细则(修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触犯国家法律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十九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三年制以上培训班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七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学校原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