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引导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评定办法。 第二条综合评定从学业成绩(占70%)、思想品德(占15%)、综合素质(占15%)三个方面进行考核。 第三条 综合评定遵循定量和定性相结合原则,每学年进行一次,作为学生学年评定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河南理工大学孙越崎优秀学生奖学金、先进个人、先进集体等评优评先评奖的依据。学生毕业时总评一次,作为对毕业生总体评价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评定组织 第四条综合评定的组织机构包括学校、学院综合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和班级综合评定工作小组。 1.学校综合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分别由主管学生工作和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校团委主要负责人和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人兼任,具体负责学校学生综合评定工作。 2.学院综合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分别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和教学工作的院领导担任,成员由学工办主任、教科办主任、团委书记、辅导员和班主任组成,负责学院学生综合评定工作,审核各班级综合评定结果,处理综合评定中的争议和申诉等。 3.班级综合评定工作小组,组长由班长、团支书担任,成员由学习委员、学生党员代表1人、学生宿舍长代表1人、普通学生代表2人组成。在班主任指导下,负责学生综合评定加分证明材料的审核及积分计算等。 第三章 评定内容 第五条 综合评定是在个人总结、班级评议的基础上由班级综合评定工作小组进行评定。具体评定内容如下: 1.单项评分:根据每个学生一年来的表现和取得的成绩,分别从学业成绩、思想品德、综合素质三个方面进行评分。 2.综合评分:各单项评分乘以相应权重之和,即为本学年学生的综合评分。 3.总评分:将学生在校期间各学年的综合评分累加平均后,再加上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成绩(按5分制计),即得出该生在校期间的总评分。此分数将作为对毕业生进行综合评价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 评定细则 第六条学业成绩(X):占综合评分的70% 一、评分项目 (一)课程成绩分(X1); (二)学习奖励分(X2)。 二、评分标准 (一)课程成绩分(X1)计算方法 课程成绩分X1为学生当学年所修课程(体育课程除外)成绩乘以课程相应学分之和除以所修课程学分之和,即: 注:①若课程办理缓考,但因学校尚未组织缓考考试未取得成绩的学生,当学年不计算该门课程成绩,待取得缓考成绩后,计入相应学年学业成绩。 ②每门课成绩均按百分制计算。对于采用五级制记分的课程,则按照对应学分绩点换算成百分制成绩进行计算。 (二)学习奖励分(X2)计算方法 1.课程学习与学科竞赛加分 课程学习与学科竞赛获奖加分表 等级级 级 别 值 分 特等 一等 二等 三等 优秀奖 国际奖 13 11 10 8 6 国家级 11 10 8 6 3 省部级 7 6 5 3 2 校级 4 3 2 1 0.5 注:对于未设等级的获奖项目均按优秀奖计分。 2.各类英语等级考试加分 (1)非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全国大学生英语四级考试(CET4)成绩在425分以上、英语专业学生专业八级考试成绩60分以上者,在获得证书当学年学习奖励加2分;非英语专业学生通过CET4成绩560分以上、六级英语考试(CET6)成绩425分以上、英语专业学生专业八级考试成绩80分以上者,在获得证书当学年学习奖励加5分;非英语专业学生通过CET6成绩560分以上者,在获得证书当学年学习奖励加6分。同等级只计算一次,以后再次通过者,不再加分。 (2)学生参加TOEFL、IELTS、GRE、GMAT考试,成绩达到国际公认标准,经教务处、国际处审核、认定后,在当学年加5-6分。同等级只计算一次,以后再次通过者,不再加分。 3.计算机等级考试加分 非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二级考试者成绩合格加1分,优秀加2分;通过三级考试者成绩合格加2分,优秀加3分;通过四级考试者成绩合格加5分,优秀加6分。同等级只计算一次,以后再次通过者,不再加分。 4.通过其他全国性证书、资格考试者,经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实应加分者,可参照以上规定,降一级加分。 三、学业成绩分计算方法 学业成绩分X=(课程成绩分X1+学习奖励分X2)×70%。 即X=(X1+X2)×70%。 第七条思想品德(D):占综合评分的15% 一、评分项目 (一)思想品德基础分 (二)学生互评分 (三)政治理论学习分 二、评分标准 (一)思想品德基础分(60分):由辅导员、班主任对每位学生思想政治、品行操守、精神风貌三个方面的平时表现及在关键时刻或重大事件中的立场、观点、态度、言行等,共同商议后给出评价分值。 1.思想政治方面(20分):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学校核心价值理念,维护学校和班集体荣誉。 2.品行操守方面(20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校规校纪,勤奋踏实、谦诚正直、尊敬师长,团结友爱,生活俭朴,文明上网;爱护公物,讲究卫生,热心公益;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抵制邪教等非法活动。 3.精神风貌方面(20分):积极进取,目标明确,持之以恒;生活习惯良好;积极参加集体活动,乐于为同学服务。 (二)学生互评分(20分):班级学生结合每位同学平时思想政治、品行操守、精神风貌等方面的表现,对其评价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计算出每位学生算术平均分。 (三)政治理论学习分(20分):政治理论学习分主要从学生的出勤情况、学习态度、讨论发言和学习效果等方面进行考核(具体按照《河南理工大学学生班级活动管理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凡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参加非法组织、非法游行、非法示威、非法集会或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者,思想品德项(D)不得分。 三、思想品德分计算方法 思想品德分D=(思想品德基础分+操行评价分+政治理论学习分)×15% 第八条综合素质(Z):占综合评分的15% 一、评分项目 (一)体育综合成绩 (二)荣誉称号及活动获奖成绩 二、评分标准 (一)体育综合成绩计算方法 1.一、二年级:学年体育课平均成绩(占60%)与《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占20%)和早操出勤率(占20%)之和。 2.三、四年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占50%)与早操出勤率(占50%)之和。 3.体育分(T)=体育综合成绩×10%。 (二)荣誉称号及活动获奖成绩(R)计算方法 1.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加分(R1) 各级各类荣誉称号获得者加分表 级 别 国家级 省级 市(校)级 学院级 分值 10 6 4 2 备注:①荣誉称号主要包括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等。②受国家、省、市表彰的先进班集体,其班委、团支部成员按先进个人对待,分别降一级加分。③本项所加分条款,不包括上学年学生综合评定中获奖的各类先进个人和集体。 2.第二课堂比赛活动获奖加分(R2) 第二课堂比赛活动获奖加分表 等等 级 别 级 分 值 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 国家级 8 5 4 3 省级 5 4 3 2 市(校)级 3 2 1 0.5 学院级 1.5 1 0.7 0.3 社团组织的第二课堂 1.5 1 0.7 0.3 备注:①四等奖及以下奖(含鼓励奖)按四等奖加分。 ②社团组织的第二课堂活动加分需经校团委盖章确认后生效。 3.其他加分(R3) (1)获校级、院级通报表扬的学生,每人分别加3分、2分。 (2)学生干部加分 学生干部加分表 级别 加分 学生干部类别 校级 0-5 学生会和校社团联合会正(副)主席、副秘书长、各部正部长、各学院学生会主席、团委委员和学生社团负责人。 院级 0-4 学生会和校社团联合会各部副部长、秘书,学院级学生社团负责人,校级学生社团正副部长,学院学生会副主席、各部正(副)部长、副秘书长,学生党支部书记、班长、团支书、团总支委员。 班级 0-3 学生党支部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团支委、班委、小组长(宿舍长)、学院学生会秘书,校、学院学生会干事和校社团联合会干事。 备注:①具体分值分别由校、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给出。②学生干部兼多职,只取一项最高分。③校学生会、校社团联合会和学生社团学生干部加分由校团委统一下发。 (3)社会实践活动调查报告获得省级、校级、院级优秀奖者,分别加4分、3分、1.5分。 (4)广播采用的稿件每篇加0.1分;《河南理工大学报》刊出的稿件每篇加1分;校级报刊以上刊物采用的新闻稿件每篇奖2分;其他稿件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鉴定后酌情加分;广播室播音员、编辑每人奖3分。 4.相关说明: (1)同一种活动获多项奖励,只加一项最高分。 (2)荣誉称号及活动获奖成绩若超过20分,超过部分按1/10计算计入。 (3)申请加分的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向辅导员、班主任出示原始表彰证书原件或文件。 5.荣誉称号及活动获奖分(R)=(荣誉称号分(R1)+活动获奖分(R2)+其他加分(R3))×25% 即R=(R1+R2+R3)×25% 三、综合素质分计算方法 综合素质分(Z)=体育分(T)+荣誉称号及活动获奖分(R) 第九条处罚分(F) 1.违犯《河南理工大学校园管理规则》者,扣1-3分。 2.受院级、校级通报批评者,每次分别扣1.5分、2分;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每次分别扣3分、5分、8分、10分。 第十条综合评分 综合评分=学业成绩分+思想品德分+综合素质分-处罚分, 即M=X+D+Z-F 第五章 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通报表扬分校、院两级,分别由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和学院统一管理。学校相关部门对学生的通报表扬,需报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审核,并由其根据活动内容、活动级别、活动效果等进行审定、公布。学院对学生的通报表扬,须经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报学校审核。学校、学院对学生的通报表扬分别须在全校、本学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校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