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党字〔2018〕2号 测绘与国土信息工程学院 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正确评价教职工的德能勤绩等各方面表现,激励广大教职工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并为聘任、奖惩、辞退、晋职等提供依据,根据《河南理工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修订)》(校党文〔2014〕53号文)、《中共河南理工大学委员会关于科级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校党文〔2011〕80号)和《测绘学院专业技术人员评先评优积分办法(修订)》(测绘党字〔2018〕01号)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对《测绘与国土信息工程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实施细则》(测绘〔2014〕7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 教职工年度考核要遵循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全面考查的原则。 第三条 年度考核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考核,突出体现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勤技能等各类岗位人员工作的实绩。 第二章考核范围 第四条 考核的范围包括全院专业技术人员、处级以下党政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的人员,按本条规定办理: 一、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在试用期间,只写评语,不定考核等次,考核情况作为其转正、定级和初定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二、新调入人员的考核,由现工作单位进行,并确定考核等次。其调动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三、军队转业(退伍)人员,由现工作单位考核,其转业(退伍)前的情况,可参阅转业(退伍)时的鉴定,无重大问题者,当年可定为合格等次。 四、挂职锻炼人员,由原单位进行考核,但应充分征求挂职单位意见,并按管理权限确定考核等次。 五、单位派出脱产学习(培训)人员,由原单位进行考核,根据其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有关情况,由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六、经单位同意出国进修、学习的人员,回国后进行一次性考核。 七、当年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人员,不进行考核。 八、在上半年批准退休的人员,不进行考核;下半年批准退休的,参加退休前所在单位的考核。 九、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只进行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十、受行政警告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的当年,对其进行考核,但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一年内,受行政撤职处分两年内,对其进行考核,但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进行正常考核。 十一、受党内警告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的当年,对其进行考核,但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的当年,对其进行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合格;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的当年,对其进行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的当年,对其进行考核,确定为不合格;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对其进行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对其进行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开除党籍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的当年,对其进行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第二年和第三年对其进行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十二、已聘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工勤人员,分别按专业技术人员或党政管理人员系列考核。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考核分为专业技术人员、党政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三个系列进行,重点考核教职工的思想政治状况、岗位职责和年度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第七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比例原则上按10—15%控制,如当年学校核批的比例有变化,按新核批的比例重新核定。 有职工和学生参与邪教或非法宗教、极端宗教和非法传销活动,并受到国家机关行政、刑事处罚或有学生被开除学籍的,取消其科室负责人以及学生所在班级的辅导员、班主任、研究生导师当年优秀等次评选资格。 第八条 各类人员考核合格等次基本标准: 一、专业技术人员:热爱祖国和教育事业,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三严”教风,履行立德树人、教书育人职责。爱岗敬业、严谨笃学、为人师表。 二、党政管理人员:热爱祖国和教育事业,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尊重教师、服务学生的理念,执行学校的决议,履行管理、服务、育人职责,熟悉业务、处事公正、服务热情、勇于创新、廉洁自律,完成岗位任务。 三、工勤人员: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法律、纪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服务热情,注重劳动安全,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 第九条 各类人员考核优秀等次条件: 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测绘学院专业技术人员评先评优积分办法(修订)》(测绘党字〔2018〕01号)执行。 党政管理人员与工勤人员在个人述职后,采用民主测评、领导评价、对口评价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价确定,民主测评占40%的权重,领导评价和对口评价各占30%的权重。对于评定为优秀等次的,民主测评优秀合格率必须达90%以上;综合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或民主测评优秀合格率低于65%的,可直接认定为不合格等次。 其中,民主测评在学院组织的集中述职范围内进行;领导评价由院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平时工作了解,结合年终述职总结情况,对坐班人员进行考核评价;对口评价科级干部采用学校部门的对口测评结果,党政办其他人员由党委书记、院长和党政办主任组织考核评价,学工办、团委其他人员由党委副书记和学工办主任、团委书记组织考核评价,教科办、实验中心其他人员由教学副院长、科研副院长、研究生副院长和教科办主任、研管办主任组织考核评价。 第十条 当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考核等次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一、教学工作中出现严重教学事故或2次(含)以上教学事故者; 二、参与邪教或非法宗教、宗教极端和非法传销活动的人员; 三、工作表现差或出现一定失误给学校造成一定损失者; 四、当年病、事假累计在3个月以上者; 五、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五天或累计超过十天者。 六、无故未全部完成当年工作任务书中规定的工作任务者。 第十一条 当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考核等次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一、师德师风不合格者;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人员; 三、参与邪教或非法宗教、宗教极端和非法传销活动的重点人员; 四、失泄密事件的直接责任人; 五、由于非不可抗因素造成重大教学及其他责任事故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者; 六、担任辅导员、班主任工作中考核不合格者; 七、不服从管理、不愿承担学院安排的教学任务或教学质量评价不合格者; 八、难以适应工作要求,不能完成本职工作人员; 九、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天或累计超过二十天者。 第十二条 德、能、勤、绩表现较差,在年度考核中难以确定等次的人员,可先予以告诫,期限为三至六个月。告诫期满有明显改进的,可定为合格等次;无明显改进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四章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三条 学院成立考核奖励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院教职工的考核组织领导工作,组长由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担任,成员由学院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学院考核奖励评选工作组和系(室、中心)考核奖励评选工作组。其中学院考核奖励评选工作组成员由学院党政领导、系(室)主任、党支部书记、党政办公室主任、各科室科长、教学科研秘书组成;系(室、中心)考核奖励评选工作组成员由系主任、副主任、党支部书记、3—5名教师(其中高级职称占60%)组成,负责本部门教职工积分材料的审核和初步推荐工作。 第十四条 学院根据学校下达的优秀等次指标,对专业技术人员、科级及以下党政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分类考核。考核的具体程序: 一、进行动员部署,学习领会考核文件精神。 二、教职工个人进行年度工作小结,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并进行民主评议。 三、学院年度考核奖励评选工作组对教职工个人年度考核登记表进行审核,达到优秀等次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教学、科研、论文、创收、著作综合积分从高到低进行优秀人选确定,积分办法见《测绘学院专业技术人员评先评优积分办法(修订)》(测绘党字〔2018〕01号)。 四、科级及以下党政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对本年度所承担的工作完成情况、取得的成绩进行述职,学院年度考核奖励评选工作组在对个人年度考核登记表审核的基础上,以票决方式形成科级及以下党政管理人员、工勤人员考核等次初步意见。 五、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对初评考核等次意见进行研究,并公示后向学校报送。 六、学校考核奖励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公示。 七、校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八、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 第十五条 被考核人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学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复核,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复核意见,通知申请人。被考核人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通知起10日内向学校考核奖励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复核,本人对复核结果仍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章 年度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各类评先、人才遴选、聘用、职称评审及晋升工资等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由学校予以表扬鼓励,并享有学校规定的评优晋升资格,向上级部门推荐的各类先进必须为年度考核优秀者。 第十七条 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照有关规定晋升薪级工资。 二、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和续聘的资格。 三、技术工人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作为聘任技师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得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不能晋升薪级工资,自第二年1月份起停发一年绩效工资和校内岗位津贴,并予以批评教育。 二、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有党政职务的管理人员予以降职,专业技术人员予以低聘或解聘,工人予以降低技术等级(以下简称降级),并根据不同情况予以调整工作。 降职、降级决定按照管理权限由批准机关在三个月内作出。专业技术人员低聘或解聘,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学校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降职、低聘或解聘、降级后,其工资及校内岗位津贴按有关规定处理。 对于无职、无级可降的人员,给予严肃批评教育。对在重要岗位上工作的,要调整工作岗位。 对降职、低聘或解聘、降级人员,要填写《不合格人员登记表》,并存入本人档案。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1.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从组织安排的; 2.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基本合格等次,或民主测评优秀合格率低于75%的(仅指党政管理人员、工勤人员),不能晋升薪级工资,自第二年1月份起停发一年基础性绩效工资,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通过诫勉谈话、限期整改、离岗培训等,促其改正提高。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直接认定情况。 1. 学校规定直接认定条件。按照学校规定,在四门基础课教学竞赛中同一门课连续两次获二等奖以上(其中至少一次一等奖)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竞赛一等奖获得者,或连续两年被评为学校“十佳班主任”或者“十佳辅导员”。 2.学院直接认定条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对符合以下条件者,学院直接认定年度考核优秀。校三大杯教学竞赛一等奖,测绘、地理学科青年教师竞赛特等奖获得者;校级示范教师、太行学者、太行名师、学生最喜爱教师、省级以上教学名师或特聘教授获得者;国家级规划教材主编,国家科技进步奖/教学成果奖(前5名)、省部级科技一等奖(限前3名)、二等奖(限第1名),省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限前3名)、一等奖(限第1名)获得者;省部级科技创新人才获得者;国家级重点项目/课题、省部级重大项目获得者;省级及以上辅导员年度人物、高等学校优秀辅导员获得者;省级及以上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优秀成果、辅导员工作精品项目、工作案例、辅导员优秀论文;辅导员职业能力大赛省赛一等奖及以上获得者;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全国大学生节能减排社会实践与科技竞赛国家三等奖及以上的指导教师(限第一作者),年终考核可直接认定为优秀等次。 3. 对学院学科建设、省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党建学生工作等有重大贡献者,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不再参与积分,直接认定年度考核优秀。 第二十条 学院考核奖励评选工作组将严格按照考核的有关程序和要求,认真组织考核,确保考核公平、公正、公开,凡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因工作失职,造成教学差错、教学事故或责任事故等,给学校、学院带来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一票否决。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测绘与国土信息工程学院负责解释,此前印发的《测绘与国土信息工程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实施细则》测绘〔2014〕07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