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抽检”学位论文及论文评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河南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管理办法(试行)》(校研[2013]25号)的有关规定,为做好2016-2017第一学期学位论文的“抽检”及学位论文的评审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抽检名单及论文报送安排 本学期抽检学生名单另行通知,请各学院于10月20日上午12点前将抽检的纸版学位论文,连同《论文专家评议书》(见附件1)、《致通讯评议专家函》(见附件1)、在职工程硕士评审费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一号综合楼216室)。 二、学生提交评审论文注意事项 本学期申请学位的各类研究生,必须按预审(预答辩)专家提出的论文不足或修改建议对学位论文认真修改,并经指导教师审阅合格后,方可提交评审的纸版学位论文,提交学位论文时需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致通讯评议专家函》(A4规格,单面打印)(博士5份;硕士2份); 2.《论文专家评议书》(博士5份,A3折叠装订,双面打印)(硕士2份,A4规格,双面打印)。 3.校学位办抽审的各类全日制博硕士研究生评审费从研究生教育专项列支(注:经学校论文外审未通过,第二次参加外审的费用由研究生个人承担),未抽审的论文由各学院研究生教育经费列支;在职工程硕士论文评审费(400元/生)从导师培养费列支,因涉及导师较多,故在提交论文时一并提交评审费。 4.《博(硕)士学位论文修改报告表(预审/预答辩后评审前)》(见附件3); 5.《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情况登记表》(仅限博士研究生)(见附件4); 因专业学位(含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和在职工程硕士)论文形式不同,论文评价体系不尽相同,为此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打印《论文专家评议书》时一定要慎重,确保打印的评议书与学位论文形式一致(请与导师一同确认,见附件2_专业学位论文分类),以免影响论文评阅及后期学位授予工作; 6.学院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它材料由学院另行通知相关研究生。 三、学院接收评审论文注意事项 1.审查学生是否已经通过预审(预答辩)、是否已经通过“学术不端”检测; 2.审查指导教师是否同意评审,即导师签属《博(硕)士学位论文修改报告表(预审/预答辩后评审前)》; 3.审查学生提交材料是否按要求打印,提交的论文是否隐名,专家函学生填写部分是否如实填写; 4.学院在接收学位论文时,核对纸版学位论文题目是否与“研究生管理系统”一致,题目不一致者务必要求研究生在系统中更正(注:将来评议结果录入、答辩表决票均将在系统内生成,因此务必确保题目正确); 5.《预审意见表》、《博士预答辩情况登记表》以及《论文修改报告表》,在论文评审前必须收齐,暂由学院留存,待研究生离校后归入研究生档案。 四、学院组织评审论文的注意事项 除研究生处抽检外的其它学位论文,由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评审,具体要求如下: 1.学院送审论文亦要采取“盲审制定”,外审专家要对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保密; 2.评阅人应是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专家; 3.学术型硕士的评阅人至少有一位评审专家来自于经国务院审核具有研究生培养资格的高校或科研院所,专业学位硕士(含在职工程硕士、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MBA学员)的评阅人应有一位来自工矿企业或工程技术(管理)部门且具有研究生培养经历的专家; 学位办对专业学位硕士(含在职工程硕士、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以及MBA学员)论文仅抽1本/生,抽审的论文由学位办送其他高校评审,另1本由学院送(寄)至工矿企业或工程技术(管理)部门的专家评审。本学期工商管理硕士(MBA)学位论文集中审查环节,继续委托工商学院自行组织,审查结束3日内向学位办报送审查情况报告(含现场照片、专家情况、审查结果等)。 4.学院组织送审聘请专家评审时,同一专家评审论文数一般不超过5本; 5.学院送审学位论文的《评议书》和《致专家函》必须加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公章”; 6.学院送审的学位论文必须于10月23日前全部送出,同时要求外审专家于11月15日前将《评议书》和《致专家函》寄回学院,如有不通过评审的评议书请及时将复印件报送学位办; 7.负责学院论文送审的人员要做好评审费支出的管理工作,留存好汇款凭证或收款人签章等证明材料,以备财务处、审计处等相关部门查询。 五、其它注意事项 1.《学位论文评议书》和《致专家函》的盖章时间和提交抽检学位论文时间同步,盖章后的《学位论文评议书》和《致专家函》分别夹入与之相对应的纸版学位论文进行外审。 2.为发挥学院学位分委员会论文质量监控作用,严格落实学校的盲审制度,学院送审的论文若出现质量问题(论文外审未通过),年终考核不再单独扣分。 附件1:附件1-论文评议书和相关材料.rar; 附件2:附件2-专业学位论文分类.doc; 附件3:附件3-河南理工大学博(硕)士学位论文修改报告表(预审预答辩后评审前).doc; 附件4:附件4-河南理工大学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情况登记表.doc。 研究生处学位工作办公室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有关事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