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以及河南省教育厅、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我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凡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课余文化活动、科技创新、学生工作等方面表现优秀者,均可依据本条例获得相应奖励。 第二章 奖励种类 第四条学生奖励种类分为: (一)学生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 2.国家励志奖学金; 3.孙越崎优秀学生奖学金; 4.特种奖学金。 (二)先进个人奖 1.优秀学生干部; 2.三好学生; 3.三好学生标兵; 4.科技创新及发明优秀奖; 5.文体活动优秀奖; 6.社会工作优秀奖。 (三)先进集体奖 1.先进班集体; 2.先进班集体标兵。 (四)其他奖励 第三章 奖励标准、比例及评选条件 第五条学生奖学金奖励标准及比例 (一)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获奖比例约占参评学生人数的3‰,具体以教育部、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为准,奖励标准为8000元/年/生。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奖比例约占参评学生人数的3%,具体以教育部、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为准,奖励标准为5000元/年/生。 (三)河南理工大学孙越崎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分为三个等级: 1.一等奖按照班级学生人数的3%评选,奖励1500元/生。 2.二等奖按照班级学生人数的5%评选,奖励1000元/生。 3.三等奖按照班级学生人数的20%评选,奖励500元/生。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孙越崎优秀学生奖学金分别依据《河南理工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校学〔2010〕12号)、《河南理工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校学〔2010〕13号)、《河南理工大学孙越崎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和《河南理工大学学生综合评定办法(试行)》进行评选。以上各类奖学金均不得兼得。 (四)特种奖学金 特种奖学金是社会各界和校友支持学校办学,在我校设立的各种奖学金(如朱训教育奖学金、龙软科技奖学金、九鼎科技奖学金等)。特种奖学金将根据社会各界和校友在学校设立奖学金的具体要求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条先进个人奖评选比例及奖励标准 1.优秀学生干部:每个学生班级评选出1名,各学院学生会评选出4名,学校学生会评选出8名。 2.三好学生:按班级学生人数的10%评选。 3.三好学生标兵:按学院参加综合评定人数的1%评选。 4.文体活动奖:按学院参加综合评定学生人数的7‰评选,奖励200元/人。 5.社会工作优秀奖:按专业学生人数的3‰评选,奖励200元/人。 先进个人奖按照《河南理工大学学生先进个人评选办法(试行)》进行评定。被评为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和优秀学生干部的学生,除颁发证书外,另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获得全国或省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者,除上级给予奖励外,学校再分别奖励奖金500元、200元。 第七条先进集体奖评选比例及奖励标准 1.先进班集体:按学院班级数的20%评选,奖励200元/班。 2.先进班集体标兵:按学院班级数的5%评选,奖励500元/班。 3.获得全国、省、市先进班集体的班级,除上级给予的奖励外,学校分别再奖励600元、400元、200元。 先进集体奖按照《河南理工大学学生先进集体评选办法(试行)》进行评定。 第八条其他奖励 我校学生有见义勇为、大爱至孝等突出表现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奖励。 第九条对上述获奖个人和集体,学校在给予物质奖励的同时,给予表彰,颁发荣誉证书或奖状。 第四章 评奖办法及程序 第十条学生奖学金、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奖等每学年评选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学生奖学金、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奖的申请与评选工作应在学生综合评定的基础上由各学院组织实施,各学院应根据《河南理工大学学生综合评定办法(试行)》于9月底前完成学生的综合评定,依据综合评定结果,结合评选条件,评选出各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各类奖学金获得者等初选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广泛听取意见,接受师生监督。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初选名单和评选材料按要求报送到学生工作部(处)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经学校综合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报学校审批,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奖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专项基金,用于发放奖金、奖品及开展有关活动。该专项基金由财务处负责管理,学生工作部(处)依据有关规定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四条上级部门将奖金划拨到学校或发文表彰后,学校一个月内一次性将奖金发放给获奖学生及班级。 第十五条各类奖金以学院为单位统一发放,各学院指定专人负责学生奖金的制表及发放工作。学生奖金的发放需经学院经办人签字、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审核、学生工作部(处)核实、学校主管校领导批准,由财务处统一通过获奖学生本人或获奖班级班长的农行卡发放给获奖学生或班级。 第十六条学院应在三日内将签名后的奖金发放表送交学生工作部(处)备案并到财务处冲帐。学生奖金发放表一式三份(一份报财务处,一份交学生工作部(处)保存,一份学院留存),领款人一栏,必须由获奖学生本人、获奖班级班长签名,不得代签。 第十七条学生奖金应按学校统一规定的时间和办法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扣发或挪为他用。对无故拖延、扣发或挪为他用的工作人员,扣发当月工资,情节严重的,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对各学院学生奖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和不定期检查。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无评奖评优资格: 1.本学年受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者。 2.留降级学生。 3.未交清学费者。 4.私自在外住宿者。 5.组织或参加邪教、非法宗教活动的。 6.《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测试成绩未达到良好及以上者。 第二十条停发及追回奖金的规定 (一)获得奖金的学生若休学,在休学期间,暂停发放奖金,待复学后补齐。 (二)在评定及发放过程中,若出现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行为,一经查证属实,追回已发放奖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