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财物安全,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在校期间的安全教育、管理及安全事故处理工作。 第三条 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学校、学院、年级、班级四级管理,逐步形成各相关单位协调联动的长效机制。 第四条 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和学校相关决议决定;建立健全学生安全教育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学生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强化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妥善处理学生安全事故,维护学生生命财产安全与校园和谐稳定,服务学生健康快乐成长成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为加强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学校成立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和安全保卫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部(处)、保卫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处)、教务处、宣传部、校团委、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后勤管理处(后勤集团公司)、校医院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总支)副书记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全校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六条 学院成立党委(总支)书记任组长,副书记任副组长,学工办主任、分团委书记、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会主席团成员为成员的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每个年级成立由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任副组长,年级长、团总支书记为成员的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年级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生班级成立由班长、团支书任组长,心理委员等班级干部及安全信息员为成员的班级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小组,具体负责本班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 第九条 学校制定学生安全教育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逐步形成学生思想品德教育、遵纪守法教育、生命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协调推进的长效机制,增强学生生命安全意识,提高学生避险能力。 第十条 组织开展新生心理普查、特殊群体排查及跟踪服务,举办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宣传普及心理健康教 育知识,培养学生健康向上的心理品质。 第十一条 组织开展预防溺水、高坠、触电、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防盗、防诈骗、防传销(直销)、防校园借贷等活动,普及安全基本知识,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第十二条 积极营造科学、健康、向上、安全的校园文化氛围,向全体学生普及反邪教基本知识,引导学生自觉抵制邪教侵蚀,防范宗教向高校渗透。 第十三条 宣传疾病预防知识,引导学生注意饮食卫生和宿舍卫生,防止传染疾病发生。严格落实疾病监控及反馈制度,对学生中出现的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杜绝传染性疾病的蔓延和扩散。 第十四条 加强食品安全卫生知识宣传,倡导广大学生拒绝购买和食用“三无”产品,增强食品安全意识,预防食物中毒发生。 第十五条 通过主题班会、主题党日活动、主题团日活动、座谈会等形式,抓好节假日、开学季、毕业季、考试季等特殊时期的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工作,利用典型案例教育引导学生增强安全意识和诚信意识。 第十六条 通过思政理论课、安全知识讲座、心理健康教育课等,加强学生思想品德、法制安全、心理健康等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学生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收录《学生 工作手册》,组织全体学生和辅导员、班主任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第十八条建立学工系统与保卫系统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构筑信息收集网络体系,定期召开联动会议,共享学生安全稳定信息,及时协调处理学生突发事件。 第十九条 建立学工系统与教务系统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定期召开联动会议,共同研究解决学生学业问题,实现学生工作与教务工作的深度融合。 第二十条 建立家校联络机制,加强与学生家长间的沟通与联系,保障家长对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营造家校共同参与的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工作氛围. 第二十一条 开展宿舍安全排查,定期通报学生晚归、深夜外出及宿舍安全隐患等情况,并逐步形成长效机制。 第二十二条 加强宿舍安全文化建设,通过制作橱窗、匾牌等,引导学生树立积极健康的生活情趣和乐观进取的人生态度,营造安全文明的良好宿舍氛围。 第二十三条在学生宿舍建立辅导员工作站,深化辅导员进驻学生宿舍制度和非工作时间值班制度,发挥学工人员在学生安全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第二十四条坚持组织开展规章制度和生命安全知识考试,增强学生遵纪守法意识和生命安全意识。 第二十五条完善学生信息员制度和班级心理委员制度,加强培训与指导,发挥其在学生安全稳定信息收集、上报方面的 积极作用。 第二十六条 定期开展学生学习、实习、实验、生活、体育运动等场所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学生请销假制度并严格执行。本专科学生请假须填写《河南理工大学本、专科学生请假审批表》,审批程序及权限如下:学生请假1-2天,由辅导员审批;请假3-7天,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审批;请假8-14天,由学院党委(总支)书记审批;请假15-30天,由教务处和学生处处长审批;请假超过30天者,经报请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办理休学手续。所有请假,均须报学院教科办备案,并由教科办通知任课教师;请假超过一周者,由辅导员告知学生家长。 研究生请假须填写《河南理工大学研究生请假申请表》,审批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凡组织学生外出实习、参加社会实践等集体 活动时,必须严格执行《河南理工大学师生集体外出活动管理规定(试行)》,办理审批报备手续。 第五章 工作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生安全稳定奖励基金50万元,用于奖励学院学生工作人员和相关职能部门。每年年终,校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全校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若全年未发生涉及学生安全稳定的重大事件或对学校造成较大影响的安全稳定事件,学校分别拿出基金的10%或20%,按照生均标准奖励学院学生工作人员和相关职能部门。 第三十条 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及其责任追究,严格按照《河南理工大学学生突发事件处理暂行办法(试行)》和《河南理工大学安全稳定工作失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学校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